宣導113學年度第1學期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申請資訊

㇐、補助對象:領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役官兵或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二、補助項目: (㇐)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1.國內就學:填具申請表、113 年第 1 學期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及在學證明。 2.國外(研究所)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擇優限額獎勵):填具申請表及成績單正本(申請本獎勵學期成績 最低標準:專科/大學在校前㇐學期學業總平均 80 分以上、研究所在校前㇐學期學業總平均 90 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 (三)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國內就學: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正本、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 本。

三、申請時間:1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郵戳為憑)。 (請掃描 QR code)

四、申請方式:請自輔導會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表(https://www.vac.gov.tw/cp-1797-3239- 1.html) ㇐律以掛號寄輔導會就學就業處(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222 號)申請。

五、依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時期以申請輔導 安置㇐項為限。學雜費補助及生活津貼之安置期間,配合教育部規定,第 1 學期是 8 月 1 日 至隔年 1 月 31 日,第 2 學期是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在此期間內若再有其他就學、就業、 職訓等補助或津貼需求時,依前述規定,僅得擇㇐請領。

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同㇐時期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 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為重複請領,不予補助。

七、補助金額:本會就學補助,補助項目為學雜費(依繳費通知單,屬學費、雜費、學分費或學雜 費者),補助額度私立大專日間部上限 8 萬元,進修部上限 6 萬元,若未超過上限者採覈實支 付。支領退休俸者補助額度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