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案,供學生租屋之參考,促進學生租屋權益保障。

一、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業於114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公告修正案,供學生租屋之參考,促進學生租屋權益保障。

二、修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期間有案內態樣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