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5 年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 招 生 ) 簡 章
壹、 招生管道及方式: 一、招生採「自辦甄選」、「委託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委託民 校)」及「國防培育班」三種方式,報考人就讀學校非屬本部「委託民 校」或高中職未參加「國防培育班」者,請於報名表勾選「自辦甄 選」。 二、本部「委託民校」名冊如附錄 1。 貳、甄選對象及資格: 一、年齡:年滿 18 歲至 26 歲(計算至當梯次錄取報到日止)。 二、學歷: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 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二年級、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三年級或 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學系三、四年級學生(均不含公費學生)。 三、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他國國籍者。 (二)無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其護照(含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如經發現,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喪 失擔任軍職及公職之權利,且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均計算至當梯次錄取報到日止)。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 (並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五)經查在臺設籍身分不符前述規定者,於報名階段查覺者,不予受理; 於考詴前查覺者,撤銷甄選資格;於考詴時至錄取公告前查覺者,不 納入錄取作業;於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查覺者,撤銷 錄取資格或退訓,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者,依「軍事學校 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予以開除學 籍;於任官後查覺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四、體格基準: (一)身高:男、女性 150 公分以上,無身高上限限制。特殊專長及任官、 起役後部分職務派職限制,由國防部業管聯參、各軍種司令(指揮)部、 海巡署、國安局等管監單位於相關規範另訂之。 (二)刺青(紋身)或烙印: 1、頭部、臉部、頸部露出圓領襯衫(T 恤)領口之部位、眼皮、口、耳、 腕骨以下及手掌,不得有任何刺青(紋身)或烙印。但有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臉部永久性化妝、手指關節之指環紋身。 第 2 頁,共 35 頁 2、刺青(紋身)或烙印樣式,不得有幫派、粗俗與嚴重違反善良風俗文 字及意識圖案。 (三)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 16.5 至 32、女性 17 至 26(計算公式為 『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帄方』,例:體重 80 公斤、身高 170 公 分,其 BMI 為『80/(1.7) 2 =27.7』)。 (四)視力:最佳矯正視力達 0.8 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八屈光度 (800 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 6 個月以上,檢查無後 遺症者,方得報考;應考人於體檢(視力)時不可戴隱形眼鏡(前 2 週 不得佩戴角膜圕型片)。 (五)各項檢查結果除頇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外,並頇達「大 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錄 2)基準以上。 (六)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 定為不合格體位;惟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下列者,得以 1 年內之自費體 檢表並經複檢治療後,符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 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 項次/ 區分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備考 1 身高 155 公分至 157 公 分 154 公分以下及 196 公分以上。 經複檢後,身高符 合 160 公分至 195 公分。 2 體重 15≦ BMI<16.5、 32<BMI≦35 BMI<15、BMI>35 經複檢後,BMI 符 合 16.5 至 32。 12 先天性 色素異 常或血 管瘤 病灶占顏面面積八 分之一以上,未達 六分之一者。 經複檢,血色素高 於十二 gm/dL。 13 疤痕 1.顏面増生性疤痕 占顏面面積八分之 一以上,未達六分 之一者。 2.除面部外全身増 生性疤痕占體表面 積五分之一以上, 無 影 響 運 動 功 能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常備役體位。頇 檢附治療後相關證 明。 24 白斑症 1.白斑占體表面積 三分之一以上者。 2.顏面白斑面積占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常備役體位。頇 檢附治療後相關證 第 3 頁,共 35 頁 項次/ 區分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備考 八分之一以上,未 達六分之一者。 明。 49 鎖骨骨 折或缺 損 鎖骨骨折或手術經 治療 6 個月以上, 影響運動功能符合 替 代 役 體 位 標 準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常備役體位。頇 檢附治療後相關證 明。 81 肝炎或 肝硬化 肝 功 能 詴 驗 , 其 ALT(SGPT)值逾 正常值上限二倍, 有 6 個月以上者。 肝 功 能 詴 驗 , 其 ALT ( SGPT )值 複 檢後,數值符合常 備役體位且頇經腹 部超音波檢查,肝 臟正常者。 92 貧血或 骨髓化 生不良 徵候群 遺傳性貧血經診斷 確定,血色素 12 至 12.9gm/dL 者。 遺傳性貧血,血色 素低於 12gm/dL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大學儲備軍官訓 練團學生體檢體格 區 分 表 , 男 性 12gm/dL , 女 性 11.5gm/dL。 115 四肢骨 折 1.手部、足部骨折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影響運動功能 符合替代役體位標 準者。 2.四肢骨折經治療 一年以上,影響運 動功能符合替代役 體位標準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 合常備役體位。頇 檢 治 療 後 相 關 證 明。 127 畸形足 1.空凹足。 2.扁帄足足弓角大 於 165 度,小於或 等於 168 度者。 1. 空 凹 足 Hibb's 角度大於 90 度 者。 2.扁帄足足弓角大 於 168 度者。 空凹足經治療後, 複檢符合常備役體 位。扁帄足經治療 後,複檢符合常備 役體位。 空 凹 足 Hibb's 角度小於或 等於 60 度,扁帄 足足弓角小於或等 於 165 度。 第 4 頁,共 35 頁 項次/ 區分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備考 148 視力 1.兩眼散瞳後,一 眼或兩眼驗光度數 逾十屈光度。 2.兩眼散瞳後,驗 光度數相差逾四屈 光度。 視力及視差經雷射 手術治療後滿六個 月,複檢視力符合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 團學生體檢體格區 分表。頇檢附雷射 手術治療後相關證 明。 (七)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並經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進行「體位勾 稽」作業查核判定為「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體位。 第 5 頁,共 35 頁 五、體適能加分:1 年內(依測驗當日起算至該梯次報名起始日止)之教育部 「體適能」檢測心肺耐力合格成績。 六、智力測驗: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參加檢測 請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或 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或兵(學)籍 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兵【學】籍表頇加蓋申請單位章 戳)。 七、全民國防測驗:1 年內(依測驗當日起算至該梯次報名起始日止)之國軍 線上全民國防測驗成績(參加檢測請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 網」http://rdrc.mnd.gov.tw/)。 八、應考人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1.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 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 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 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一第 1 項規定者,不在此 限。 4.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曾遭開 除學籍。 5.現役軍人、曾任軍官人員。 (二)後備役士官兵離營前最後 2 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及無品德方面 記過以上之處分,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前述各款於報名階段查覺者,不予受理;於考詴前查覺者,撤銷甄選 資格;於考詴時至錄取公告前查覺者,不納入錄取作業;於錄取報到 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或退訓,於接受任 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 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予以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覺者,依 相關法規處理。 第 6 頁,共 35 頁 參、甄選軍種官科及員額: 一、軍種官科及員額(270): (一)不限系所(235): 區 分 陸軍 90 海軍 37 空軍 30 全動 9 憲兵 19 政戰 50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17 年班 37 5 1 1 - - 4 1 1 1 20 4 118 年班 38 10 25 10 26 4 3 1 16 1 20 6 備註: 1.117 年班招收四年制二年級、五年制三年級、六年制四年級學生。 2.118 年班招收四年制一年級、五年制二年級、六年制三年級學生。 3.第 1 梯次招滿員額,將不辦理第 2 次招生作業,招生作業費維持撥 付;如第 1 梯次未招滿員額,納入第 2 梯次持續辦理招生。 (二)資訊、醫護相關系所(35): 軍 種 ( 官 科 ) 資通電軍 15 軍醫 20 男 女 男 女 員額數 117 年班 1 1 7 3 118 年班 12 1 6 4 備註: 第 1 梯次招滿員額,將不辦理第 2 次招生作業,招生作業費維持撥 付;如第 1 梯次未招滿員額,納入第 2 梯次持續辦理招生。 (三)分發作業時先行依成績高低及志願序篩選資通電軍、軍醫錄取人員, 未能錄取人員納入不限系所員額,依其選填志願序統一分發。 二、志願選填規定: (一)應考人可自行選填 8 個志願,且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 (二)不限系所之各軍種畢業分發以戰鬥、戰鬥支援官科為主(政戰由政戰 局分發軍種),分發方式按各軍種、各軍事學校規定辦理。 (三)資通電軍限電腻運用學類、資料庫、網路設計及管理學類、軟體及應 用的開發與分析學類、其他資訊通訊科技學類、電機與電子工程學類、 機械工程學類、數學學類、統計學類、其他數學及統計學類、電力及 能源學類、其他工程及工程業學類選填,畢業分發方式由國防部資通 電軍指揮部按規定辦理;如就學期間因轉讀系所等因素致畢業分發時 系所不符者,納入陸軍辦理官科及單位分發。 (四)軍醫官科限醫藥衛生學門、醫管學類、生醫工程學類、其他生命科學 學類、食品科學類(限醫學院)等系所選填,畢業分發方式由國防部軍 醫局按規定辦理;如就學期間因轉讀系所等因素致畢業分發時系所不 符者,納入陸軍辦理官科及單位分發。 三、第 2 梯次若辦理招生作業,甄選員額將視第 1 梯次報到情形檢討辦理, 並於報名 1 個月前公告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網址: 第 7 頁,共 35 頁 http://rdrc.mnd.gov.tw/)。 肆、體檢(自費新臺幣 1,400 元): 一、體檢日期: (一)第一梯次:簡章公告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14 日。 (二)第二梯次:115 年 2 月 23 日至 4 月 17 日。 二、體檢方式: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甄選會之指定醫院 實施體檢。 三、應考人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錄取 報到後因病致體格不符甄選(招生)簡章所訂基準,一律撤銷錄取資格, 應考人及其家屬(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四、自費體檢表 1 年內有效,依檢查當日起算至該梯次報名起始日止。另應 考人如已辦理其他國軍志願役班隊體檢,應先行至原體檢醫院辦理體檢 班隊名稱修正為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始可報名。 五、甄選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 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 提供考生健康(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 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依甄選(招生)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 體格查核程序。 六、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甄選會實施複審或醫療評 估作業,鑑定為不符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七、各體檢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及注意事項如附錄 3、4,請詳閱。 伍、報名︰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方式辦理。 二、報名日期: (一)第一梯次:114 年 10 月 13 日至 11 月 14 日。 (二)第二梯次:115 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17 日(視第一梯次招生情況,決定 是否辦理)。 三、報名程序: 一律採網路報名並上傳報名資料(考生於報名表選填之資料,經完成報 名確認後,不得申請更改異動)。 四、報名上傳檢附資料: (一)報名表 1 份:上網完成填寫後,於簽名欄親筆簽名(以正楷書寫簽名, 第 8 頁,共 35 頁 字跡切勿潦草,以免無法辨識致影響報考權益) (如附件 1)。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三)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 (並附正體中文譯本)。 (四)就讀學校在學證明(包含年級及科系)。 (五)志願書(應考人年齡計算至報名截止日未滿 18 歲者,頇由法定代理人 簽章)(如附件 2)。 (六)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頇檢附役男徵兵體檢表。 (七)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證明,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 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或兵(學)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證 明。 (八)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檢附之證明文件頇加蓋檢測學校章 戳,於檢測站檢測者加蓋檢測站章戳)。 (九)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與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成績證明。 (十)選填資通電軍為第一志願並具有證照者,證照類別證明。 (十一)國軍線上全民國防測驗成績證明。 (十二)大學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五大領域)修習合格並取得學分證明。 五、報名經上傳完成,報名資料不得要求更改及退還,若上傳檢附資料有不 齊備或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不予受理報名。如所提出之各項證明文 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於報名階段發現者,不予受理;於考 詴前發現者,撤銷甄選資格;於錄取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經發 現上述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者,依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予 以開除學籍,並依法追究責任;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六、報名資料上傳前請確實檢查有無缺漏補件資料上傳時間,若逾當梯次資 審結果查詢日(第一梯次 114 年 12 月 12 日、第二梯次 115 年 5 月 15 日),亦不予受理;查詢專線:0800-000-050)。 陸、考詴: 一、依國軍招募班隊詴務「即測即評」具體作法辦理。 二、請考生於各梯次資審公告日前,至各縣市智測站完成口詴;未完成者判 定資審不合格。 柒、錄取基準: 一、口詴測驗合格者,採計智力測驗及特別加分等 2 項成績總分,依年級分 別按成績績序錄取。 二、特別加分事項: 第 9 頁,共 35 頁 (一)1 年內教育部「體適能」4 項(女 800/男 1600 公尺跑走或漸速耐力折 返跑、坐姿體前彎、仰臥捲腹、立定跳遠),達金質者(常模 PR 值 85) 加總分 10 分、達銀質者(常模 PR 值 75)加總分 5 分、達銅質者(常模 PR 值 50)加總分 3 分(如附件 3),並應於報名截止日前檢附,逾時未 檢附,視同未申請加分。 (二)依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與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具有成績證明者依成 績,加總分 3、5、10、15、20、30 分(如附件 4);持有兩張成績證明 以上者,僅能擇一高分列計,並頇於報名截止日前上傳檢附證明文 件,逾時視同未申請並不予加分。 (三)選填資通電軍為第一志願並具有證照者,依證照類別加總分 10、20、 30 分(如附件 5);持有兩張證照以上者,僅能擇一高分列計,並頇於 報名截止日前上傳檢附證明文件,逾時視同未申請並不予加分。 (四)國軍線上全民國防測驗成績 60 至 79 分者加總分 3 分、80 至 99 分者 加總分 5 分、100 分者加總分 10 分。 (五)於大學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五大領域)修習合格並取得學分者,每一門 課程加總分 5 分(最多可提供二門課程加總分 10 分),並頇於報名截 止日前上傳檢附證明文件(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逾時視同未申請 並不予加分。 三、總分相同時,依智力測驗、體適能特別加分、全民國防特別加分、英文 成績、證照、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特別加分之順序,較高者優先錄取,皆 相同時,均予錄取。 四、達錄取基準人數超溢員額數時,由甄選會於召開錄取會議時,得決議增 額錄取之。 五、經公告錄取之軍種(單位、官科)一律不得變更。 捌、錄取通知與報到: 一、成績公告: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提供查詢。 (一)第一梯次:114 年 12 月 26 日 9 時起。 (二)第二梯次:115 年 5 月 29 日 9 時起。 二、錄取通知:錄取結果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開放查詢,錄取通 知單可自行下載列印(網址 https://rdrc.mnd.gov.tw/、專線 0800- 000050)。 (一)第一梯次:115 年 1 月 23 日 9 時。 (二)第二梯次:114 年 6 月 18 日 9 時。 三、報到: (一)第一梯次:錄取人員應於 115 年 2 月 2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年 第 10 頁,共 35 頁 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赴錄取軍種學校報到(錄取資通電軍、全動、憲 兵、政戰、軍醫官科人員至陸軍軍官學校報到),並完成簽訂合約(合 約書如附件 6)手續後,即接受調適教育。 (二)第二梯次:錄取人員應於 115 年 6 月 29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 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赴錄取軍種學校報到(錄取資通電軍、全動、 憲兵、政戰、軍醫官科人員至陸軍軍官學校報到),並完成簽訂合約 (合約書如附件 6)手續後,即接受調適教育;如家屬無法陪同,請先 行於合約書完成簽章(乙方),交由學生辦理報到。 (三)各梯次錄取人員未於指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且未填具延遲報到申請 書(檔案併同錄取結果查詢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提供下載) 者,視同放棄,由甄選會按缺額狀況於報到當日 19 時起至 22 時止, 依備取人員成績績序,電話通知報到遞補,請備取人員接獲電話通知 時立即決定遞補意願,以利通知作業順遂,若備取人員因個人因素未 能接聽電話或無法立即決定者,視同放棄遞補資格,應考人及家屬 (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四)第一梯次備取遞補人員應於 115 年 2 月 3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 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報到、簽約事宜;第二梯次備取遞補人 員應於 115 年 6 月 30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 陪同辦理報到、簽約事宜;如家屬無法陪同,請先行於合約書完成簽 章(乙方),交由學生辦理報到。 (五)學生錄(備)取報到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錄取通知單以供查 驗,並繳交體格檢查表正本 1 份。凡無法提供查驗或繳交者,一律不 得辦理報到。 (六)錄取人員於各校院入學報到後,頇完成「生活情緒適性問卷」。 玖、成績複查規定: 一、應考人如對公布之成績有疑義,請於成績公告 3 日內(每日上午 8 時至 下午 5 時)辦理成績複查;錄取公告後始有疑義者,不予受理。 二、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 7),於規定時間內以電子信箱寄至「大 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會」,信箱:rdrc0800fax@mail.mil.tw,請於 寄出後即時以電話 0800-000-050 確認。 三、成績複查不必繳費,但以 1 次為限,並不得要求影印或重閱卷。 拾、軍官基礎教育之課程: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以下簡稱儲訓團)學生應完成下列課程(訓練): 一、新生入伍訓練: 配合軍校正期班學生於陸軍軍官學校實施;但曾完成入伍訓練人員,經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錄取軍事學校核准後,得予免訓,惟仍應於錄取軍 事學校接受管制。 二、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一)大學(學院)修業期間,每週按律定時間至指定之教育中心實施,上課 地點依學生戶籍地、就讀學校及個人意願分配(學生所屬學校如為委 第 11 頁,共 35 頁 辦之教育中心,不得選擇其他地點上課)。 (二)委辦學校之教育中心開訓人數未達 25 人時,調整至本部指定之教育 中心上課(若訓期中因學生退訓至未達 15 人時亦同)。 三、寒假、暑假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寒暑訓): (一)錄取學生分別由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於寒、暑假期間,依軍種特性 施予相關軍事訓練。 (二)錄取資通電軍、全動、憲兵、政戰官科人員由陸軍軍官學校施訓;錄 取軍醫官科人員由衛勤訓練中心施訓。 四、任官前軍事教育: 儲訓團學生大學(學院)畢業,並完成新生入伍訓練、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及寒暑訓者,依通知至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 五、上述各款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等,由陸、海、空軍司令部於教育計畫 中訂定。 六、各年級軍官基礎教育培訓階段如附錄 5。 拾壹、任官與服役規定: 一、儲訓團學生大學(學院)畢業(如無法於所屬大學學期結束後取得畢業證 明,則併入次年「提前任官」辦理),並完成新生入伍訓練、大學階段 軍事課程、寒暑訓及任官前軍事教育者,初任少尉,自任官之日起服預 備軍官現役 5 年。 二、服役期間任官停年屆滿,考績合格且佔上階官額者,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逐階晉任。 三、役期屆滿志願續服現役者,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 服役規則」申請續服現役;未經核定續服現役者,應依規定於役期屆滿 時辦理退伍。 四、因編裝裁撤或單位精減等原因,致無法分發於原報考軍種(單位)服役, 改分配作業均依國軍相關人事作業程序辦理。 拾貳、福利、待遇及賠償: 一、儲訓團學生自錄取報到後至任官前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二、儲訓團學生於大學修業期間(不含資格保留期間),發給學雜費(依完成 繳費單據之金額)、書籍文具費及生活費,其金額由國防部定之。軍官 基礎教育期間由陸、海、空軍軍官學校辦理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並補助 保費。 三、依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24 日函文,有關接受儲訓團學生,不得同時申領 各部會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國防部 ROTC 得補助全額學雜費,建議以 申請國防部補助為原則),惟大學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下學期才加入 儲備團訓之學生,得選擇保留「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上學期助 學金(核發 1/2 助學金額度),並於下學期改申請儲訓團補助。 四、畢業任官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請 第 12 頁,共 35 頁 參考國防部網站 http://www.mnd.gov.tw/相關網頁)。 五、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前,如因撤銷錄取資格或退訓,應賠償依「大學儲備 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所領之 全部費用,有關分期賠償、免予賠償等各項追償事宜,由陸、海、空軍 軍官學校依照「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辦 理;另服役之處理,依「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 兵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辦理。 六、畢業任官後,未服滿甄選(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者,應以任官前及接受分 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 練費用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 役期之比率賠償。有關免予賠償、分期賠償、賠償比例等事項,依軍事 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 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拾參、招生簡章: 請逕向各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各大學校院軍訓室索取,電子簡章亦可至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下載使用(簡 章資料如有異動,以網路公告內容為主)。 拾肆、一般規定: 一、凡應考人體檢經體檢醫院檢查合格,但經甄選會實施複審為不合格者, 資格資審則判為「不合格」。 二、應考人上傳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甄選會留存備查,無論錄取與否概 不退還。 三、應考人報名時應依報名系統指示詳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並仔細核校, 上傳檢附報名資料後,其志願一律不得要求更改。 四、學生錄取報到後,應遵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及陸、海、空軍軍官學校 相關規定。任官後如有違反軍紀等相關情事者,依國軍相關規定辦理。 五、錄取學生於報到後,經查有「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2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六、儲訓團學生報到後,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從事國防事 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 區、香港及澳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權責單位(所屬三軍官校)核准 後,不在此限: (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 殊情事需要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三)從事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 或會議。 七、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會決議處理。 第 13 頁,共 35 頁 附件 1 115 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報名表 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依報名步驟完成報名表輸入後,應 考人頇於簽名欄親筆電子簽名,未簽名、未完成網路報名、未上傳報名資料及上傳資料不全 者,一律不予受理報名。 志願 順序 第1志願 第2志願 第3志願 第4志願 第5志願 第6志願 第7志願 第8志願 招生管道 □自辦甄選 □委託民校 □國防培育班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照 片 生日 年 月 日 出生地 性別 戶籍地址 □□□ 通信地址 □□□ 聯絡 電話 (住家) (行動) 電子郵件信箱: 學歷 校名: 修業年限 年制 學系: 就讀年級: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四年級 就讀學期 □上學期 □下學期 資訊證照 加分 換算 加分 體適能成績 加分 換算 加分 英文成績 證明加分 換算 加分 線上全民國 防測驗加分 換算 加分 修習全民國 防課程加分 換算 加分 智力測驗 成績 甄 選 總分 家長姓名 (法定代理人、連帶保證人) 電話 關係 職業 家長地址 (法定代理人、連帶保證人) □□□ 推薦人 單位: 級職: 姓名: 電話: 輔導人 單位: 級職: 姓名: 電話: 承辦教官 級職: 姓名: 聯絡電話: 修改日期 驗證號碼 1.本人已熟讀且充分瞭解簡章內容,並同意報名所檢附之資料由甄選會進行「雙重國籍」、 「安全查核」、「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後備役查核」及「體位 勾稽」等事項之相關查核確認,如有不實或偽造等情事,願接受相關單位調查並依法究 辦。 2.本人同意國防部及各司令部、憲兵指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全動署、直屬部隊(機關)、 各地區招募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參加甄選個人資料,作為國軍招募行銷及考選服務之 用。 3.本人確無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其護照(含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並已知悉如有 不實,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喪失擔任軍職及公職之權 利,且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應考人電子簽名(正楷): 第 14 頁,共 35 頁 附件2 志願書 立志願書人 志願報考「115 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 選,已熟讀及充分了解簡章規定內容,並願接受簡章內所述相關規 定,且無雙重國籍、無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其護照(含身分 證、定居證或居住證)等情事,如有不實或偽造,願接受相關單位調 查並依法究辦;如考取 115 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自錄取報到後至 任官前因撤銷錄取資格、退訓、退學、開除學籍或畢業任官後未服滿 甄選(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將依甄選(招生)簡章、「大學 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及「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 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 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 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服役、賠償等相關事 宜;並於接到退訓失效命令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分期繳納或 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乙方及連 帶保證人自願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接受強制執行,並負擔賠 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 連帶保證人(簽名或蓋章): 報考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5 頁,共 35 頁 附件3 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格式) 就讀/畢業學校: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中華民國○年○月 檢測時年齡:○歲 准考證號碼: 檢測單位:國立○○○○科技大學體適能檢測站 檢測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檢測項目 檢測 成績 百分 等級 單項 結果 門檻 標準 備註 身體質量指數 (BMI=公斤/公尺 2 ) - - - 肌耐力: 仰臥捲腹(次) 柔軟度: 坐姿體前彎(公分) 瞬發力: 立定跳遠(公分) 心肺耐力: 1600 公尺跑走(秒) 心肺耐力: 漸速耐力跑(趟) 檢測結果: 國立○○○○科技大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16 頁,共 35 頁 體適能檢測網路護照成績證明(格式) 就讀/畢業學校: 姓 名: 性 別: 學號/座號: 出生年月:中華民國○年○月 檢測時年齡:○歲 檢測單位:國立○○大學 檢測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檢測項目 檢測 成績 百分 等級 單項 結果 門檻 標準 備註 身體質量指數 (BMI=公斤/公尺 2 ) - - - 肌耐力: 仰臥捲腹(次) 柔軟度: 坐姿體前彎(公分) 瞬發力: 立定跳遠(公分) 心肺耐力: 1600 公尺跑走(秒) 心肺耐力: 漸速耐力跑(趟) 檢測結果: 國立○○大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17 頁,共 35 頁 附件4 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與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特別加分項目統計表 CEF 語言能力 參考指標 A1(入門級) Breakthrough A2(基礎級) Waystage B1(進階級) Threshold B2(高階級) Vantage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C2(精通級) Mastery 全民英檢 (GEPT) --- 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 優級 外語能力 測驗 (FLPT) 三項筆 詴總分 --- 105-149 150-194 195-239 240-330 --- 口詴 級分 S-1+ S-2 S-2+ S-3 以上 寫作 級分 D C B A 大學校院 英語能力 測驗 (CSEPT) 第一級 0-129 130-169 170-240 - --- --- 第二級 --- 120-179 180-239 240-320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MAINSUI TE) --- Key English Test(KET) 100-150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PET) 120-170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FCE) 140-190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CAE) 160-210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CPE) 180-230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 檢測 (Linguaskill Business) 100-119 120-139 140-159 160-179 180+ ---- 全民網路英檢 (NETPAW) 基礎級 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N/A) 專業級(N/A) 傳統多益測驗 (TOEIC) --- 350+ 550+ 750+ 880+ 950+ 新版多益 (NEW TOEIC) --- 225+ 550+ 785+ 945+ --- 多益口說 0-70 80-100 110-120 160-180 190-200 ---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 IELTS --- 3+ 4+ 5.5+ 7+ 8.5+ 托福 (TOEFL) 紙筆 ITP --- 390+ 457+ 527+ 560+ 630+ 網路化 IBT --- --- 42+ 72+ 95+ --- 職場英文 LCCIEFB Preliminary Level 1 Level 2 Level 3 --- Level 4 通用國際英文能力 分級檢定 G-TELP Level 4&5 Level 3 - Level 2 --- Level 1 全球英檢 GET ** A1 A2 B1 B2 C1 C2 ILTEA 國際英檢 --- A2 初級 B1 中級 B2 中高級 C1 高級 C2 最高級 特別加分分數 3 5 10 15 20 30 第 18 頁,共 35 頁 附件5 選填資通電軍為第一志願具有相關證照特別加分項目統計表 證 照 類 別 思科(Cisco) CCNA Wireless CCNA Security CCDA 思科(Cisco) CCDP CCNP CCNP Security 思科(Cisco) CCIE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 證聯盟(ISC2 ):SSCP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 證聯盟(ISC2 ):CSSLP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 證聯盟(ISC2 ):CISSP 紅帽(Red Hat): RHCSA、RHCE 微軟(Microsoft): MCSE、MCSD 紅帽(Red Hat): RHCA Check Point:CCSA Check Point:CCSE 國際電子商務顧問 (EC-Council): CEH、ENSA 國際電子商務顧問 (EC-Council): CHFI、ECIH、ECSA EDRP、ECSP.NET 其他:SCJP、SCJD 特別 加分 分數 10 20 30 第 19 頁,共 35 頁 附件6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志 願 參 加 合 約 書 甲方:國防部○○司令部 (代表人) 授權簽約人: 乙方:學生簽名 (連帶保證人)家長簽名 雙方簽訂本合約共同遵守,並約定內容如下: 第一條 連帶保證人: 乙方於合約有效期間應由最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為保證人,就乙方因 違約、賠償、償還公費及其他因本合約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條 合約有效範圍: 一、乙方經甄選合格並簽約入團後,其權利與義務依本合約為準。 二、因本合約而有簽定附件之必要者,該附件視為本合約內容之ㄧ 部。 第三條 身分認定: 乙方自報到時起即為甲方軍官學校之學生,其身分、待遇與權利、義 務,依照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甄選(招生)簡章及 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學雜費、書籍文具費、生活費、保費之補助: 乙方於修習大學期間之學雜費依學校註冊繳費證明全額補助,另書籍 文具費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幣制同)伍仟元,生活費用每月壹萬貳仟 元。 第五條 錄取資格之撤銷: 乙方經甄選合格錄取後,復經查明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撤銷錄取資 格: 一、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 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 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 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 1 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非年滿十八歲至二十六歲,或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學院)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二年級學 生、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三年級學生或修業期限為六年 之各學系三、四年級學生(均不含公費學生)。 私章 私章 第 20 頁,共 35 頁 五、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學校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乙次以上之處 分。 六、曾經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學校開除學籍。 七、具有雙重國籍。 八、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 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十年。 九、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其護照(含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第六條 資格之保留: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證明送甲方軍官學校轉報甲方核定, 保留資格一年,但不發給第四條之各項補助費用: 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第七條 新生入伍訓練: 配合軍校正期班學生於陸軍軍官學校實施,未完成者予以退訓。 第八條 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一、乙方於大學修業期間,每學期應於國防部委託設置之儲訓團教育 中心修習所訂之軍事課程,成績頇合格。 二、每學期接受體能測驗,未達年級要求基準,頇接受甲方輔導訓 練,任官前仍未達要求基準者,予以退訓。 第九條 寒假、暑假軍事訓練: 乙方於簽約入團後,應按甲方軍官學校通知,參加軍事訓練,有關實 施方式、時間及地點,於教育計畫中訂定。 第十條 任官前軍事教育: 乙方於大學畢業並完成大學階段軍事課程及寒、暑假軍事訓練者,應 依通知至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 第十一條 寒假、暑假軍事訓練及任官前軍事教育報到時間與地點之通知: 甲方應於每訓期報到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攜帶相關證件, 依規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 第十二條 寒假、暑假軍事訓練及任官前軍事教育報到之請假: 乙方於接獲甲方軍官學校寒假、暑假軍事訓練及任官前軍事教育報 到時間與地點之通知後,如因特殊事故未能按時至指定地點報到 時,應於到訓前一週檢附有效證明,報請甲方軍官學校核定後,准 予延期報到。至核定時間仍未報到或無故未按時報到視同乙方自願 退訓,應賠償依第四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 前款請假手續及相關規定,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 業規則」辦理。 第 21 頁,共 35 頁 第十三條 退訓條件: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軍官學校應轉報甲方核定,予以退 訓: 一、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經核定保留資格者不在此限)。 二、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記大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三、志願申請退訓。 四、畢業前未修習軍訓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或修習成績 不及格,但已完成常備兵軍事訓練人員不在此限。 五、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經保留其資格一年仍未能畢業。 六、未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軍官基礎教育其中一項總評成績不及格 或考詴舞弊、任官前體能測驗未達國體能鑑測合格基準,或各 階段教育時間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之缺課時數,經 分別計算超過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五分之一(女性學生 因生理期不適,得於當日向教育中心請生理假,每月得請 1 日,不納入請假時數計算,無頇檢附證明文件)。 七、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 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 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九、在校期間犯因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 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 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 1 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因體位變更,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甄選(招生)簡章所定基 準。 十一、違反「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達開除基 準。 十二、經查有第 5 條及第 12 條情事。 第十四條 聯絡管理與輔導方式: 乙方於大學修業期間(含保留資格期間),甲方為利連繫與瞭解入團 學生學習及生活狀況,可委請學生所屬學校協助執行連繫與輔導工 作;各階段軍官基礎教育期間之成績考核與生活輔導及請(休)假事 宜,乙方應完全接受「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約束。 第十五條 軍官基礎教育期間之保險: 乙方於軍官基礎教育期間,甲方應予辦理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保費 由甲方全額負責。 第 22 頁,共 35 頁 第十六條 兵役緩徵之辦理責任: 乙方於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 分,仍應受兵役相關法規約束。有關辦理緩徵之責任,應由乙方自 行負責;若因乙方之過失而受徵召入營,應視同自願退訓。 第十七條 違約之認定與處理: 一、甲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合約 時,乙方得終止契約,無頇負任何賠償責任,惟仍應依相關法 規徵服兵役。 二、乙方於大學修業期間,有第 5 條、第 12 條、第 13 條及第 16 條等撤銷錄取資格、退訓之情事時,視同乙方違約,除應賠償 甲方依本合約第 4 條實領之全部費用外,並應依法徵服兵役。 但乙方因具第 13 條第 10 款退訓時,若非因故意致體格變更, 得免予賠償。 三、乙方若於接受任官前,因故遭退學或開除,應依「軍事學校預 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賠償所領之全部費用及 待遇,並由甲方所屬官校辦理追償作業。 四、乙方若畢業任官後,未服滿甄選(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者,依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準用「陸 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 法」,以任官前及接受分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 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總金額之二倍 金額計算後,按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 償;另甲方應於乙方結業時,先行計算在校公費待遇、津貼及 補助等金額,於結業分發後二個月內,詳載在校公費待遇及津 貼統計表。 五、乙方應於退訓生效日翌日起算一個月內辦理分期繳納或三個月 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乙方及連 帶保證人自願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接受強制執行,並負 擔強制費用。 第十八條 役期: 乙方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 現役五年,期滿退伍。但得依法申請續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十九條 役期之折算: 乙方經徵服兵役時,其所受軍事訓練課程準用「軍事學校軍事訓練 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折抵役期; 另依「徵兵規則」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 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 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 第 23 頁,共 35 頁 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甲 方:國防部○○司令部 代表人: 授權簽約人: 乙 方:學生簽名蓋私章 身分證字號: 連帶保證人:家長簽名蓋私章 身分證字號: 連帶保證人:家長簽名蓋私章 身分證字號: 黏貼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反面影本 黏貼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反面影本 黏貼乙方(學生) 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乙方(學生) 身分證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 1 5 年 月 日 第 24 頁,共 35 頁 附件7 115 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准考證 號 碼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編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口詴 特別加分 請 勾 選 ( v ) 申 請 人 簽 章 注意事項: 1.應考人應於成績公告3日內(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填具「成績複查申請 表」,以電子信箱寄至「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會」辦理成績複查,信 箱:rdrc0800fax@mail.mil.tw,請寄完後即時以電話0800-000-050確認。 2.成績複查不必繳費,但以1次為限。 第 25 頁,共 35 頁 附錄1 委託民間大學辦理大學儲備軍官 訓練團選訓作業簽約學校一覽表 北部地區 中部地區 南部地區 1. 國立政治大學 1. 國立中興大學◆ 1. 國立臺南大學 2. 大同大學 2.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2. 長榮大學 3. 銘傳大學 3.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3. 國立臺東大學 4. 輔仁大學 4. 東海大學 4. 輔英科技大學◆ 5. 國立臺北大學◆ 5. 朝陽科技大學 5.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6. 實踐大學 6. 南開科技大學 6. 義守大學◆ 7.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7. 中臺科技大學 7. 國立屏東大學◆ 8.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8. 亞洲大學 8. 南臺科技大學 9. 醒吾科技大學 9. 靜宜大學 9. 嘉南藥理大學 10. 聖約翰科技大學 10. 嶺東科技大學◆ 10.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11. 國立體育大學 11. 修帄科技大學 11. 中信科技大學 12. 中原大學 12. 大葉大學 12. 文藻外語大學 13. 開南大學 13.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13. 崑山科技大學 14. 龍華科技大學 14.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14. 樹德科技大學 15. 明新科技大學 15. 國立嘉義大學◆ 15.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16. 德育護理健康學院 16. 國立中正大學 16. 台鋼科技大學 17. 康寧大學 17. 吳鳳科技大學 17.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18. 亞東技術學院 18.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18.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9. 南亞技術學院◆ 19.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19. 正修科技大學 20. 佛光大學 20. 建國科技大學 20.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21. 健行科技大學 21. 中山醫學大學 21. 美和科技大學◆ 22. 中國文化大學 22. 明道大學 22. 大仁科技大學 23.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 23.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3. 國立成功大學 24. 東南科技大學 24.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24.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25. 國立金門大學 25. 國立聯合大學 25. 國立高雄大學 第 26 頁,共 35 頁 26. 玄奘大學 26. 僑光科技大學 26. 國立中山大學 27. 中華大學 27. 弘光科技大學 27. 高雄醫學大學 28.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28. 中國醫藥大學 29. 慈濟大學 29. 逢甲大學 30. 國立東華大學 30. 南華大學 31. 國立清華大學 3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33. 元智大學 34. 敏實科技大學 35. 中國科技大學 36.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37.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38. 華梵大學 39. 國立中央大學 40.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41. 長庚科技大學 42. 長庚大學 43.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44. 萬能科技大學 45. 臺灣師範大學 46. 景文科技大學 47.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48. 國立宜蘭大學 49. 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50. 東吳大學 51. 真理大學 52. 黎明技術學院 53. 中華科技大學 第 27 頁,共 35 頁 54. 臺北市立大學 55. 淡江大學 56. 世新大學 57.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58. 國立臺灣大學 59.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59 所 30 所 27 所 合計 116 所 ◆表示為委託民間大學校院開設教育中心學校。 *軍事校院開設教育中心計有:國防大學政戰學院、陸軍軍官學校。 *大學校院如有更新,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公告。 第 28 頁,共 35 頁 附錄2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一、以下體格區分表未明訂之項目依國防部最新頒布「體位區分標準」規定辦 理,屬常備役體位者列為「合格」,屬「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 或「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學生入學後,體格依國防部最新頒 布「體位區分標準」規定辦理。 二、本部將提供應考人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進 行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本部應 考人健康(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紀錄,必要時應考人應配合本 部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本部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 查核程序。 三、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惟經甄選會實施複審或經精神疾 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 定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項 次 區分基準 備 考 01 身高 按照年度甄選(招生) 簡章所訂體格基準 請 體 檢 醫 院 依 下 列 代 碼 辦 理 體 格 判 定 : 其 他 軍 種 * N + 、 不 合 格 * D + 02 體重 03 視力 04 空腹血糖檢查值 126mg/dL 以上者 不合格 05 慢性副鼻竇炎或經手術治療仍有鼻膿漏 者 不合格 06 嚴重性(第四度)扁桃腺肥大者 不合格 07 直腸肛門瘻管經治療未滿三個月或經治 療三個月以上,仍未痊癒者;直腸肛門 瘻管經手術後導致肛門括約肌受損而致 大便失禁者 不合格 08 泌尿道結石需治療,尚未治癒者 不合格 09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二十度 不合格 10 明顯下肢靜脈曲張合併水腫或皮膚病變 者;先天性靜脈畸形者;深部靜脈栓圔 經檢查證實者 不合格 第 29 頁,共 35 頁 11 急性中耳炎經治療未滿六個月或經治療 六個月以上者,仍有聽力障礙者;慢性 中耳炎合併聽力障礙者 不合格 12 一耳或兩耳鼓膜穿孔,合併聽力障礙者 不合格 13 辨色力異常(色盲) 不合格 14 辨色力異常(色弱) 報名或派職下列軍種 ( 官 科 、 專 長 ) 者 為 「不合格」: 一、報名軍醫官科軍 官、士官及士 兵,以及所有空 勤相關軍、士 官。 二、報名或派職海軍 軍官航輪官科、 兩棲偵搜專長; 士官航海官科、 兩棲偵搜專長, 官士兵均不派職 艦艇各類職務(含 主、輔戰艦及小 艇)。 三、報名或派職空軍 軍官、士官、士 兵,戰(航)管、 航機保修、彈藥 保修專長。 四、報名或派職各軍 種通資電官科、 一般通信、電子 戰、電子工程、 資訊戰專長。 五、其餘任官、起役 後部分職務派職 限制,由國防部 業管聯參、各軍 種司令 ( 指 揮 ) 部、海委會海巡 第 30 頁,共 35 頁 署、國安局等訂 定。 15 男性血色素未達 12gm/dL、女性血色素 未達 11.5gm/dL 不合格 16 骨盆腔、子宮、輸卵管、卵巢炎或膿瘍 未治癒 不合格 17 曾經有自我傷害行為或自我傷害企圖 不合格 18 曾因癲癇疾病、精神官能症、精神病、 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腻徵候群、口吃 或啞、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自閉 症、杜瑞氏症、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 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斷確定者 不合格 19 扁帄足足弓角大於 165 度者 不合格 20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不合格 21 植入式隱形眼鏡 不合格 22 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者、心房顫動或 撲動者、心室心搏過速或心室顫動者、 左束枝傳導完全或不完全阻滯者(包含 左前束枝及左後束枝)、右束枝傳導完 全阻滯者、第二度(包含莫比氏第一型 或第二型者)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者、沃夫巴金森懷特徵候群經十二導程 心電圖確定者、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 心臟功能障礙者、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 早期收縮(指多型性二連脈 Multiple form bigeminy VPCs 或 couplets) 者、病竇徵候群經診斷確定者、心電圖 校正後,QT 間期超過四百八十毫秒,且 有 QT 間期過長之昏厥家族史者。以上 均不得再次複檢 不合格 第 31 頁,共 35 頁 附錄3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作業指定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參考表 區 分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北 部 地 區 國 軍 三軍總醫院 松山分院 02-27633425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 路 131 號 週二、四、五 上午 0800-1000 三軍總醫院 基隆分院 02-24633330 轉 79247 基隆市中正區正榮 街 100 號 週四 上午 0830-1100 國 軍 桃園總醫院 03-4704211 轉 325700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 路 168 號 週二、五 上午 0800-1000 國軍桃園總醫院 新竹分院 03-5348181 轉 325766 新竹市北區武陵路 3 號 週二、五 上午 0900-1030 中 部 地 區 國 軍 臺中總醫院 04-23934191 轉 525329 525333 臺中市太帄區中山 路 2 段 348 號 週二至週四 上午 0800-1000 國 軍 臺中總醫院 中清分院 04-22033178 轉 525086-7 臺中市北區忠明路 500 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00-1000 南 部 地 區 國 軍 高雄總醫院 07-7492708 07-7496751 轉 726101-4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 1 路 2 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00-1030 國 軍 左營總醫院 07-5817121 轉 3230-2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 路 553 號 週三、五 上午 0800-1030 國 軍 左 營 總醫院 岡山分院 07-6250919 轉 1052、1058 高雄市岡山區大義 2 路 1 號 週一、四 上午 0800-1030 國 軍 高雄總醫院 屏東分院 08-7510006 08-7560756 轉 271、272 屏東市大湖路 58 巷 22 號 週二、三 上午 0830-1030 花 蓮 地 區 國 軍 花蓮總醫院 03-8263151 轉 815050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 路 163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30-1030 第 32 頁,共 35 頁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作業指定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參考表 區 分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外 島 地 區 國 軍 三軍總醫院 澎湖分院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 里 90 號 週三 上午 0800-1100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國立陽明交通大 學附設醫院 03-9325192 轉 71202 宜蘭縣宜蘭市新民 路 152 號(新民院 區)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基隆醫院 02-24292525 轉 5610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 路 26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臺北醫院 02-22765566 轉 1213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 路 12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新北市立聯合醫 院 - 板 橋 院 區 02-22575151 轉 2132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 路 19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新北市立聯合醫 院 - 三 重 院 區 02-29829111 轉 3395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 大道一段 3 號 3 樓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北榮民總醫院 新竹分院 03-5962134 轉 301 新竹縣竹東鎮中豐 路一段 8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苗栗醫院 037-261920 轉 1113 苗栗市為公路 74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臺中醫院 04-22279966 臺中市西區三民路 一段 199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豐原醫院 04-25271180 轉 3232 臺中市豐原區安康 路 1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彰化醫院 04-8298686 轉 3919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 村中正路 2 段 8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南投醫院 049-2231150 轉 2257 南投市康壽里復興 路 47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中榮民總醫院 埔里分院 049-2990833 轉 6111 南投縣埔里鎮蜈蚣 里榮光路 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大醫院 雲林分院 斗六院區 05-5323911 轉 564706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 路 2 段 579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第 33 頁,共 35 頁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作業指定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參考表 區 分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衛生福利部 嘉義醫院 05-2319090 轉 2166 嘉義市西區北港路 31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衛生福利部 朴子醫院 05-3790600 轉 355 嘉義縣朴子市永和 里 42 之 5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中榮民總醫院 嘉義分院 05-2359630 轉 2542 嘉義市西區世賢路 2 段 6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臺南醫院 06-2200055 轉 3061 臺南市中西區中山 路 125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新營醫院 06-6351131 轉 2213 臺南市新營區信義 街 73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高雄榮民總醫院 臺南分院 06-3125101 轉 61202 臺南市永康區復興 路 42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旗山醫院 07-6613811 轉 5212 高雄市旗山區大德 里中學路 6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高雄市立 聯合醫院 07-5552531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 一路 976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高雄市立 民生醫院 07-7511131 轉 5117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 二路 134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屏東醫院 08-7363011 轉 2019 屏東市自由路 27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花蓮醫院 03-8358141 轉 3191 花蓮市中正路 6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北榮民總醫院 玉里分院 03-8883141 轉 3126 花蓮縣玉里鎮新興 街 9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臺東醫院 089-324112 轉 1135 臺東市五權街 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0836-23995 轉 1308 連江縣(馬祖)南竿 鄉復興村 21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 金門醫院 082-332546 轉 11311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 里復興路 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第 34 頁,共 35 頁 附錄4 體檢注意事項說明 一、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由應考人逕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登錄預 約(網址:http://rdrc.mnd.gov.tw/);為避免人潮擁擠,減少受檢者 等候時間,請應考人儘早上網預約。 二、應考人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 體(複)檢。 三、辦理體檢所需費用,由報名應考人自行負擔;體檢費用統一收費基準為 新臺幣 1,400 元,應考人辦理體檢時,一律按體檢表所訂項目依序檢 查,不受理分項付費等情事;檢查結果有疑義頇實施延伸性檢查者,依 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四、受檢者以網路上傳數位相片電子檔,應為最近三個月內拍攝,規格如 下: (一)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 (二)影像中之人像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公分至 3 公分之間背景 頇為白色或淺色;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 (三)人像頇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四)影像解析度每英吋不得少於 300Pixels。最高解析度不得超過 500Pixels。 (五)不得使用合成影像或低於一百萬像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相片。 (六)不得使用生活照。 (七)未按上述規定者,體檢報到現場不接受紙本照片且不予辦理體檢作 業。 五、為避免影響檢查結果,致應考人權益受損,應考人如欲上午受檢者,請 於前 1 日 2300 時後,勿再進食;如欲下午受檢者,請於當日 0600 時 後,勿再進食,女性請避開生理期間受檢;體檢結果表將按各醫院所訂 時間上傳網路,考生可自行列印體檢結果表(約 10 個工作天,不含例假 日),或赴醫院領取體檢結果表。 六、體檢資料由醫院直接上網登錄於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會網站,應考 人應妥善保存體檢表正本,於錄取報到時交由錄取單位查驗,以利學生 體格資料建檔。 七、表列體檢受理時間如有變更,以網路預約體檢醫院所訂時間為準,本時 間表僅供參考。 第 35 頁,共 35 頁 附錄5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培訓階段一覽表(以四年制為例) 招 生 梯 次 招 收 對 象 培訓階段 1 年 級 寒 假 1 年 級 下 學 期 1 升 2 暑 假 2 年 級 上 學 期 2 年 級 寒 假 2 年 級 下 學 期 2 升 3 暑 假 3 年 級 上 學 期 3 年 級 寒 假 3 年 級 下 學 期 3 升 4 暑 假 4 年 級 上 學 期 4 年 級 寒 假 4 年 級 下 學 期 第 一 梯 1 上 學 生 調 適 教 育 軍 事 課 程 入 伍 訓 練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2 上 學 生 調 適 教 育 軍 事 課 程 入 伍 訓 練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第 二 梯 1 下 學 生 調 適 教 育 入 伍 訓 練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2 下 學 生 調 適 教 育 入 伍 訓 練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寒 訓 軍 事 課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