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民國115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

壹、考選對象及資格 一、考選對象: (一)軍官: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 20 歲至 32 歲以內,在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 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但在營志 願役士官、志願士兵、後備役士官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報考年齡為 年滿 20 歲至 35 歲以內。 (二)士官: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 20 歲至 32 歲以內,在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以上 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但在營志 願士兵、後備役士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報考年齡為年滿 20 歲至 35 歲以內。

二、資格: (一)體格: 1、體格基準簡表: 身 高 與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一、男性:身高 150 公分以上,身體質量指數(BMI)為 16.5 至 32;惟 報考陸軍司令部裝甲兵官科人員,身高限 160 公分以上。 二、女性:身高 150 公分以上,身體質量指數(BMI)為 17 至 26;惟報考 陸軍司令部裝甲兵官科人員,身高限 160 公分以上。 註: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例:體重 80 公斤、身高 170 公分,BMI 為「80/(1.7) 2 =27.7」。 視 力 最佳矯正視力達 0.8 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八屈光度(800 度)以 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 6 個月以上,檢查無後遺症者(須檢 附雷射手術治療後相關證明),方得報考。應考人於體檢(視力)時不可 配戴隱形眼鏡及前 2 週內不得配戴角膜塑型片。 其 他 一、刺青(紋身)限制: (一)頭部、臉部、頸部露出圓領襯衫(T 恤)領口之部位、眼皮、口、 耳、腕骨以下及手掌,不得有任何刺青(紋身)或烙印。但有下列情 形者,不在此限: 1.臉部永久性化妝。 2.手指關節之指環紋身。 (二)刺青(紋身)或烙印樣式,不得有幫派、粗俗與嚴重違反善良風俗文 字及意識圖案。 二、辨色力異常(色弱)者填選下列軍種(官科、專長)者視為無效志願: (一)軍官:空軍司令部(攔管、航管、飛彈保修、航機保修、通資電、 通信電子、資訊)、軍醫局(醫療、牙醫、醫勤、護理、藥劑、職能 治療、物理治療、醫事檢驗、放射、醫學工程)。 (二)士官:空軍司令部(航管、戰管、飛彈保修、航機保修、飛彈射 控、通資電、通信電子、資訊、一般通信)、軍醫局(醫勤、護理、 藥劑、放射、物理治療、職能治療、醫事檢驗)。 三、其他體檢項目須符合「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 區分表」基準(如附表 1)。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2 頁,共 56 頁 2、體檢採「網路預約」制,考生須依考選簡章指定之醫院、規定期程及 事 項 ( 如 附 表 2 ) , 於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s://rdrc.mnd.gov.tw)預約及自費新臺幣 1,400 元實施體檢,並於 當梯次報名截止前至醫院完成體檢,並於資審補件截止日前完成資料 補件,逾期不受理其報名,且應於受檢時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 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報名期間,取消考試資格,或錄取、入學後發 現體格不符考選簡章所定基準,則撤銷錄取資格或核予退學。 3、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 (複)檢,並應妥為保存自費體檢表正本 1 份,於入學報到時繳交, 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4、上開體檢結果 1 年內有效(可跨年度),並以附表 1 基準審查之。另 應考人如已辦理其他國軍志願役班隊體檢,應先行至原體檢醫院辦理 體檢班隊名稱修正為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預備士官班,並判定 體檢合格。 5、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 定為不合格體位;惟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下列者,得以 1 年內之自費體 檢表並經複檢治療後,符合「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 檢體格區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 項次/區分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備考 1 身高 155 公分至 157 公分 154 公分以下及 196 公分以上為 免役體位。 經複檢後,身高符合 志願役備軍官預備士 官班體檢體格區分 表,男性150公分者。 2 體重 15≦BMI<16.5、 32<BMI≦35 BMI<15、 BMI>35 經複檢後,男性 BMI 符合 16.5 至32。 12 先天性色 素異常或 血管瘤 病灶占顏面面積八分之 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13 疤痕 1.顏面増生性疤痕占顏面 面積八分之一以上,未 達六分之一者。 2.除面部外全身増生性 疤痕占體表面積五分 之一以上,無影響運 動功能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24 白斑症 1.白斑占體表面積三分 之一以上者。 2.顏面白斑面積占八分 之一以上,未達六分 之一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3 頁,共 56 頁 項次/區分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備考 49 鎖骨骨折 或缺損 鎖骨骨折或手術經治療 六個月以上,影響運動 功能符合替代役體位標 準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81 肝炎或肝 硬化 肝 功能試驗 ,其 ALT (SGPT)值逾正常值上 限二倍,有六個月以上 者。 肝功能試驗,其 ALT (SGPT)值複檢後, 數值符合常備役體位 且須經腹部超音波檢 查,肝臟正常者,須 檢附診斷證明書及超 音波檢查報告。 92 貧血或骨 髓化生不 良徵候群 遺傳性貧血經診斷確 定,血色素十二至十二 點九 gm/dL 者。 遺傳性貧血,血 色素低於十二 gm/dL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志願役備軍官預備士 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男性血色素達十二 gm/dL,女性血色素達 十一點五 gm/dL。 115 四肢骨折 1.手部、足部骨折經治 療六個月以上,影響 運動功能符合替代役 體位標準者。 2.四肢骨折經治療一年 以上,影響運動功能 符合替代役體位標準 者。 經治療後,複檢符合 常備役體位。須檢附 治療後相關證明。 127 畸形足 1.空凹足。 2.扁平足足弓角大於一 百六十五度,小於或 等於一百六十八度 者。 1.空凹足Hibb's 角度大於九十 度者。 2.扁平足足弓角 大於一百六十 八度者。 空凹足或扁平足經治 療後,複檢符合常備 役體位 ( 空 凹 足 Hibb's 角度小於等 於六十度,扁平足足 弓角小於等於一百六 十五度者)。 148 視力 1.兩眼散瞳後,一眼或 兩眼驗光度數逾十屈 光度者。 2.兩眼散瞳後,驗光度 數相差逾四屈光度 者。 視力及視差經雷射手 術治療後滿六個月, 複檢符合志願役專業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 體檢體格區分表標 準。須檢附雷射手術 治療後相關證明。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4 頁,共 56 頁 6、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報考體檢事宜: (1)由考生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辦理「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 備 士 官 班 體 檢 」 , 並 至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s://rdrc.mnd.gov.tw)辦理預約體檢。 (2)1年內曾做過國軍人員體格分類檢查或年度體檢者,可至原體檢國軍 醫院辦理直接轉載為「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 惟體檢項目不同時,須補做未檢項目。 7、考生體格經「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會」(以下稱考 選會)體檢組實施線上及書面體檢複審,鑑定為不符合體格規定者, 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8、 國防法務官考試錄取人員報考本考試,體格限制(檢查)依國防法 務官考試辦法規定辦理,不受上開限制,國防法務官考試體格檢查 表得直接轉謄適用本考試。 (二)體能鑑測: 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鑑測項目為 1 年內國軍基本體能鑑測成績 合格者;其中志願士兵可採計旅級單位(含比照)鑑測合格成績。 (三)智力測驗: 國軍線上智力測驗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參加檢測請上「國軍人才招 募全球資訊網」預約測驗(https://rdrc.mnd.gov.tw);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或兵籍資料登錄智 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兵籍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 (四)全民國防測驗: 1年內國軍線上全民國防測驗成績,參加檢測請上「國軍人才招募全球 資訊網」預約測驗(https://rdrc.mnd.gov.tw)。 (五)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軍官者: 1、於入學報到時,須已服滿志願役士官現役 1 年,時間之計算方式,應 因不同之對象,依任官、再入營或轉服生效日為起始基準日。 2、近 1 年考績甲等(計算至報名截止日,未辦考績人員由少將階主官保 薦)。 3、服役期間未遭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悔過、逾受兩個月本俸(薪 額)之財產懲罰或累滿二大過以上處分,另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 但因督導不周而受處分者不在此限。 4、在營士官報考原官科(專長)者,可檢附軍職專長令或軍職專長證書 (照),得不受畢業科系所限制,其餘志願皆須依照簡章畢業系所及 限制條件辦理。 5、役期屆滿人員須依「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先行完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5 頁,共 56 頁 成留營作業(役期須大於任官日期)。 (六)在營志願士兵報考軍官或士官者: 1、於入學報到時,須已服滿志願士兵現役 1 年,時間計算方式,應因不 同之對象,依再入營或核定服役生效日為起始基準日。 2、近 1 年考績甲等(計算至報名截止日,未辦考績人員由少將階主官保 薦)。 3、服役期間未遭廢止起役、降級、記大過、悔過、逾受兩個月本俸(薪額) 之財產懲罰或累滿二大過以上處分,另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 但因督導不周而受處分者不在此限。 4、役期屆滿人員須依「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先行完 成留營作業(役期須大於任官日期)。 (七)後備役士官兵報考軍官或後備役士兵報考士官者: 1、離營前最後 1 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 2、服役期間未遭撤職、廢止起役、降階、降級、記大過、悔過、逾受兩 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或累滿二大過以上處分,另無品德方面記 過以上之處分,但因督導不周而受處分者不在此限。 (八)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學前,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棄外 國國籍,並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證明 文件以及遞送證明,始得入學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撤銷錄取資 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學及撤銷錄取資格,考生及家 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者,不在此 限。 4、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離校後未滿 3 年者。 5、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20 年 者;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均計算至當梯次入營當日為止)。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6 頁,共 56 頁 6、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其護照(含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者。 如經發現,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喪 失擔任軍職及公職之權利,且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7、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服後備役者(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 定,重新申請服後備役者,得參加考選)。 8、曾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者。 9、後備役軍官不得報考軍官班;後備役軍官、士官不得報考士官班。 10、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年滿 20 歲計算至網路報名截止日,其他應具年齡資格或檢具之 1 年內 資料,計算至網路報名起始日。

貳、考選員額 一、軍官:729 員(男性 564 員,女性 165 員),員額規劃如附表 3。 (一)國防部員額:562 員(男性 421 員,女性 141 員)。 (二)海巡署員額:167 員(男性 143 員,女性 24 員)。 二、士官:68 員(男性 52 員,女性 16 員),員額規劃如附表 4。 (一)國防部員額:61 員(男性 47 員,女性 14 員)。 (二)海巡署員額:7 員(男性 5 員,女性 2 員)。 三、志願選填規定: (一)具學士以上學位者,得同時報考軍官班及士官班,最多各選填 16 個志 願;報考電訊發展室、軍事情報局及法律事務司軍法官科者,限單一 志願,未獲錄取及備取者,得依其意願接受系統分發至其他國軍志願。 (二)具副學士學位者,僅得報考士官班,最多選填 16 個志願;報考電訊發 展室及軍事情報局者,限單一志願,未獲錄取及備取者,得依其意願接 受系統分發至其他國軍志願。 (三)考生應依簡章公告之需求員額選填志願;選填志願應符合簡章所定軍 種官科(專長)畢業科系(所)或在營士官具相關軍職專長、體格之 限制,不符者視為無效志願,並由考選會予以刪除;選填志願因上開 因素刪除,且已無志願選項者,不受理報名或判定為不合格或不納入 錄取作業。 (四)如選填第 1 志願官科員額超溢需求時,則依考選成績比序以第 2、3 至 第 16 志願官科依序錄取,若軍種官科(專長)均額滿時,接受考選會 系統分發考生,依國防部實需之軍種官科(專長)以系統分發實施錄 取作業;另系統分發未錄取考生,則實施備取排序,並由考選會律定 備取名額。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7 頁,共 56 頁 四、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報考者應選填原軍種(陸、海、空軍及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或中央單位原軍種志願。但於原軍 種內得跨其他科別選填志願。 五、考生於報名表上選填之志願、考區、輔導人及推薦人一經完成網路報名 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 六、經公告錄取之軍種官科(專長)一律不得變更,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 異議。 七、考生已錄取其他志願役班隊(含再入營)而逕自入營者,視同自願放棄 錄取資格。 八、第 3 梯次考選員額,將視第 1、2 梯次報名情形檢討辦理,並於報名 1 個月 前公告於「國軍人才招募全球資訊網」(https://rdrc.mnd.gov.tw)。

參、報名程序 一、作業規劃期程如下表: 民國 115 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期程規劃表 項目 第 1 梯次 第 2 梯次 第 3 梯次 網路報名 115.05.06(三) 08 時起 115.06.03(三) 17 時止 115.07.01(三) 08 時起 115.07.29(三) 17 時止 115.09.02(三) 08 時起 115.09.30(三) 17 時止 資審補件截止 115.06.23(二) 115.08.18(二) 115.10.20(二) 資審結果查詢 115.07.01(三) 115.08.26(三) 115.10.28(三) 寄發准考證 115.07.08(三) 115.09.02(三) 115.11.04(三) 考試 115.07.18(六) 115.09.12(六) 115.11.14(六) 成績公告及複查 115.07.27(一) 115.09.21(一) 115.11.23(一) 寄發錄取結果通知單 115.08.20(四) 115.10.15(四) 115.12.14(一) 軍官入學報到 115.09.07(一) 115.11.02(一) 115.12.28(一) 士官入學報到 115.09.10(四) 115.11.05(四) 115.12.31(四) 軍官分科教育 115.11.12(三) 116.01.05(一) 116.03.10(三) 士官分科教育 115.11.12(三) 116.01.05(一) 116.03.10(三) 軍官任官日期 依各官科預備軍官教育期程辦理任官 士官任官日期 依各官科預備士官教育期程辦理任官 備考 1.實際入學日期、報到地點以國軍人才招募全球資訊 網公告為主,並於錄取結果通知單規定之。 2.以上時間若有異動,均以國防部實際規劃需求為準。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8 頁,共 56 頁 二、報名(免費):(一律採網路填表) 請於報名期間,完成自費體檢後,登錄報名系統並上傳報名資料。 (一)報名應上傳資料: 1、 報名表 : 請 至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s://rdrc.mnd.gov.tw)首頁→線上報名→點選專業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班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選填志願、上傳數位照片→電 子簽名欄親筆簽名(以正楷書寫簽名,字跡切勿潦草,以免無法辨識 致影響報考權益)。 (1)上傳數位照片檔應為最近 3 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正 面半身脫帽數位照片檔規格: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 色影像檔。影像中之人像部分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2.5至3公 分之間,背景必須為白色或淺色;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或有色隱 形眼鏡。影像解析度每英吋不得少於300Pixels。最高解析度不超過 500Pixels。檔案名稱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儲存於 JPG 格式(範例: A112345678.JPG)。不得使用合成影像或使用低於一百萬畫素之數 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照片。 (2)按報名步驟完成報名表填寫及核對報名表後,於簽名欄親筆簽名確 認,並按送出報名表(報名表範例如附表 5)。 2、體檢表: (1)自費體檢請至簡章指定之國軍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自費體檢表報 名時免附,採線上審查,無體檢資料者,判定為不合格,自費體檢 表正本於入營時繳驗。 (2)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須檢附役男徵兵體檢表。 3、體測證明(一年內): (1)在營人員: 在營志願役士官兵國軍基本體能鑑測中心鑑測成績單;其中志願士 兵可採計旅級單位(含比照)鑑測合格成績單。 (2)申請免測社會青年: 國軍各招募班隊體測成績證明影本或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成績證 明影本。 4、國軍線上智力測驗檢測成績證明或曾參加102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 測驗成績證明或兵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證明。 5、 全民國防測驗成績證明(一年內)。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9 頁,共 56 頁 7、 學歷證明: (1)本國學歷畢業證書(限檢附中文版)。 (2)持國外學歷畢業證書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應檢 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授權機構驗證之 畢業證書原文及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各 1 份(國外學歷認證 問題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02-23432888 轉 913)。 (3)持大陸地區畢業證書者,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大陸地區 高等學校學歷採認請洽教育部。 (4)使用雙學歷選填志願者,必須同時檢附雙學歷畢業證書。 (5)報名第一梯次之國內大專或大學學歷應屆畢業生得檢附學生證正、 反面,且須有就讀科系所名稱。入學時應繳交畢業證書或學校開立 之畢業證明文件正本,未繳交者一律撤銷錄取資格。 8、 申請特別加分(學歷、高普考、證照、體適能、英語能力等)及全民 國防測驗加分,證明文件正、反面,應於補件截止日前檢附。 9、 退伍證明正、反面(未役社會青年免附)。 10、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報考另須檢附資料〔上傳或以掛號方式 郵寄至「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 段 123 之 5 號」、「國軍志 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會-資審作業組收」(以郵戳為憑, 逾資審補件截止日不予受理),掛號收執聯請自行妥善保存,作為 查詢收件之依據〕: (1)所屬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主官(管)保薦證明書(如附表6)及服務單 位同意書(如附表 7)。 (2)所屬軍種司令部(指揮部、海巡署)核定報考同意書(如附表 8)。 (3)考生國民身分證及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4)在營屆退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人員另檢附所屬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主 官(管)保薦證明書。 11、報考法律事務司軍法官科另須檢附律師證書或國防法務官錄取通知書。 12、上開應檢附資料,經考選會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考生之 事由,得於資審補件截止日前上傳補件(並於上傳後即時以電話 0800-379-009 確認)。 (二)上述檢附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上傳有效證明文件,缺件者判定為不合 格;另考生未完成網路報名及未於報名表電子簽名欄簽名者,一律不 受理報名或判定為不合格(缺、漏件情形可於資審結果公告前,逕自 上網查詢)。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10 頁,共 56 頁 三、考選會將針對考生提供之資料實施審查,審查合格者,於表定期程內統 一 寄 發 准 考 證 , 考 生 可 於 「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s://rdrc.mnd.gov.tw)查詢審查結果。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 核發准考證,僅以專函通知考生,專函不予補發亦不退還報名所繳資料。 四、考生如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可持考選會開立之「報考證明書」(如附 表 9,須先完成網路報名作業,始可至報名系統列印)或持國防部核發 之准考證或錄取結果通知單至兵役單位辦理兵役延期徵集事宜,凡未辦 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視同自願放棄報考或錄取資格。

肆、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依本簡章表定期程辦理,請考生依准考證所列地點及時程按 時參加各項測驗。 區分 節次 時間 考試項目 下午 第 1 節 1420~1520 口試 第 2 節 1600~ 體能鑑測 附記 參加口試及體能鑑測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 文件受驗(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 等)。 二、考試地點: (一)考試分設北(臺北市、新北市或桃園市)、中(臺中市)、南(高雄 市)3 個考區同時舉行,考生於報名表上任選 1 個考區應試,報名後 一律不得申請更改,惟完成網路報名人數若未逾 500 人,考試地點僅 於中部開設考區。 (二)考試地點:依考選會核發准考證之考試地點應試。 伍、考試項目及鑑測方式 一、考試項目: (一)口試及非在營士官兵體能鑑測。 (二)報考電訊發展室及軍事情報局人員擇日加考專業專長測驗。 二、體能鑑測項目及申請免測方式: (一)體能鑑測項目: 1、男性:10 分鐘 30 秒內,完成 1600 公尺徒手跑步。 2、女性:5 分鐘 30 秒內,完成 800 公尺徒手跑步。 3、體能鑑測時如遇疫情、大雷雨或迄 1700 時危險係數仍大於 40 等特殊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11 頁,共 56 頁 狀況不宜實施徒手跑步測驗時,得由試場主任會同國防部體能鑑測 督導官研商後,報請考選會發布改測體能測驗替代項目: (1)男性 1 分鐘內完成基準俯地挺身動作 20 下為合格。俯地挺身動作 基準:俯地、直臂轉曲臂,下巴距地 15 公分,雙臂內關微貼於胸 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或與肩同寬,腳尖著地,兩膝不得觸地, 上下直臂曲臂來回計 1 次。 (2)女性 1 分鐘內完成基準俯地挺身動作 4 下為合格。俯地挺身動作基 準:俯地、直臂轉曲臂,下巴距地 20 公分,雙臂內關微貼於胸部 外側,雙腳伸直併攏或與肩同寬,腳尖著地,兩膝不得觸地,上 下直臂曲臂來回計 1 次。 (二)申請免測方式: 1、1 年內曾參加「體適能」檢測徒手跑步或漸速耐力跑成績合格者(證 明文件須加蓋檢測學校章戳)。 2、1 年內曾參加國軍各招募班隊體能鑑測徒手跑步成績合格者(證明文 件須加蓋測驗單位章戳)。 3、當梯次報名截止日前,若報名表申請免測項目,而無法提供免測證 明,則須參加測驗;另考試當日現場不受理申請免測。 陸、測驗一般規定 一、應考人應按規定時間入場,第 1 節缺考者,不得參加第 2 節測驗。第 1 節 15 分鐘內,第 2 節鈴響畢前,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二、每節測驗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 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等)入場應試。 三、應考人應恪遵「考試規定」(如附錄 1),違犯者,由試場監試人員口 頭告知應考人,並登錄試場記載表,經考選會開會討論通過,依考試規 定辦理。 四、應考人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 1 次為限,憑身分證明 文件,至考區試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五、各項考選規劃日期及地點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有變更必要時,考選會將透 過媒體及在「國軍人才招募全球資訊網」(https://rdrc.mnd.gov.tw)公 告。 柒、成績評定與錄取規定 一、採計智力測驗、全民國防測驗加分及特別加分等 3 項成績總分,依成績 績序錄取。報考軍法官科人員依考試院錄取國防法務官員額及國防部任 務實需辦理。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12 頁,共 56 頁 二、全民國防測驗加分事項(一年內): (一)60 分至 79 分:加總 3 分。 (二)80 分至 99 分:加總 5 分。 (三)100 分:加總 10 分。 (四)加分成績證明應於補件截止日前檢附,逾時未檢附效期內證明文件者,視 同未申請加分。 三、特別加分事項: (一)學歷(僅能擇一高分計列): 1、具博士學歷考生加總分 30 分、具碩士學歷考生加總分 20 分(須已完 成博士、碩士學歷,且已取得畢業證書者,始可加分)。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獲教育部認可之國際認證機構認證通 過之商船學系、海事資訊科技系、航海系、航運技術系畢業者,第 一志願報考海軍官科(航輪、航海)、海巡署官科,得加總分 20 分;系統工程暨造船學系、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船舶機械學 系、造船及海洋工程系、輪機工程(學)系畢業者,第一志願報考 海軍官科(輪機)、海巡署官科,得加總分 20 分。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獲教育部認可之國際認證機構認證通 過之航空機械系、航空太空工程學系、航空光機電系、航空電子 系、航太與系統工程學系、飛機工程系,第一志願報考空軍官科 (航機保修),加總分 20 分。 (二)高普考(持有兩張證書以上者,僅能擇一列計): 具高普考合格證書者,高考加總分 20 分,普考加總分 10 分。 (三)體適能: 1 年內教育部「體適能」4 項(女 800/男 1600 公尺跑走或漸速耐力折返 跑、坐姿體前彎、仰臥捲腹、立定跳遠)檢測成績達銅質以上者,金質 (常模 PR 值 85)加總分 10 分、銀質(常模 PR 值 75)加總分 5 分、銅 質(常模 PR 值 50)加總分 3 分(體適能成績證明格式如附表 10)。 (四)證照:具與報考科別相關之中華民國技術士或國家專業檢定證照者, 甲級加總分 20 分,乙級加總分 10 分,丙(單一)級加總分 3 分。證 照須為國家級考試合格或勞動部核可之證照,並與所選填第 1 志願官 科相關者,始得加分(官科適用證照對照表如附表 11)。 (五)英語能力: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與 CEF 語文能力參考指標,具有成績證 明者依成績,加總分 3、5、10、15、20、30 分(英文能力測驗加分項 目統計表如附表 12);持有兩張成績證明以上者,僅能擇一高分列計。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13 頁,共 56 頁 (六)以上特別加分事項應於補件截止日前檢附,逾時未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者,視同未申請加分。 四、錄取規定: (一)總分相同時,依智力測驗、全民國防測驗、特別加分(按學歷、高普 考、證照、體適能、英語能力順序)之順序,較高者優先錄取,如皆 相同時,依智力測驗題目類型(按重組、數的能力、語文推理、數 系、空間關係、分析推理、圖形推理、文法運用順序)之順序,較高 者優先錄取,如再相同時,體能鑑測合格者優先錄取,如再相同時, 則予以增額錄取。另符合錄取資格人數,若超溢梯次考選需求員額 時,由考選會依已招募梯次不足數,或未納入預判退損之員額,予以 增額錄取。 (二)口試或電訊發展室及軍事情報局專業專長測驗等任一項目未達合格基 準者,不予錄取;任一考試項目缺考,不予錄取。考試成績將於成績 公告日提供考生自行上網(報名系統)查詢。 (三)大學以上學歷人員,得同時報考軍官及士官,均達成績及格者,得由 考選會依成績績序或志願,同時納入錄取作業,如經錄取軍官正取人 員,即不納入士官錄取作業,以免影響其他成績及格者之權益(錄取 作業程序如附錄 2)。 (四)備取人員遞補:正取人員報到截止作業後,由考選會於翌日上午 9 時 起至下午 5 時前按缺額狀況實施備取作業,凡獲備取人員,考選會將 以電話通知備取人員確認遞補意願(未接聽電話者,視同放棄遞補, 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另備取人員同意遞補後,請自行登錄 系統補印錄取通知書,並於通知翌日下午 5 時前至施訓地點完成報到 作業。 五、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另電訊發展室及軍事情報局專業專長測驗成績 不接受複查。 (二)考生應於成績公告 3 日內填具「成績複查表」(如附表 13),於每日 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止傳真至考選會(傳真電話:05-5379009),並 於傳真後即時以電話 0800-379-009 確認辦理成績複查,逾期申請視同 放棄。 六、考選結果由考選會統一寄發錄取結果通知單,同時於「國軍人才招募全 球資訊網」(https://rdrc.mnd.gov.tw)公告。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14 頁,共 56 頁 捌、入學報到及基礎教育期間相關規定 一、入學報到時間: 錄取人員應依錄取結果通知單規定時間(報到當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持錄取結果通知單、退伍證明、畢業證書、加分證明(證照、證 書、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英語能力測驗證明等)、自費體檢表、體能 鑑測、全民國防測驗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國民身分證、放棄外國國籍 證明(限具雙重國籍者並附正體中文影本)、入學志願書(如附表 14) 及保證書(如附表 15)等正本資料自行至指定地點完成入學報到。但曾 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入伍訓練成績合格者,得經各分科教育施 訓單位(基礎教育及任官時間表如附表 16)核准免訓,另行通知入學報 到時間及地點。凡未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或報到時未繳交規定之證明 文件者,一律撤銷其錄取資格,惟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非因個人因素缺件 者,得簽具缺件報到切結書於 1 週內實施補件查驗(切結書如附表 17)。 二、入學日期、報到地點如有變更,由國防部另行公告,並於錄取結果通知 單規定之。 三、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重大事故時,依國防部另行公告報到 之時間及地點為準。 四、分科教育報到當日若遇天然災害,施訓單位所在地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即暫停分科教育報到作業,由施訓單位另行通知錄取人員報到時間及地 點。 五、錄取人員之入學、修業、考核、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授予軍 事學資等事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辦理。 六、基礎教育期間,因個人志趣、品德、學業、技術等因素遭退學、開除學 籍及結業任官後未服滿考選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時,依考選簡章、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 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 遇津貼賠償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作 業規定」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 辦法」,處理服役及賠償等相關事宜。 七、依法服行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按「軍事學校 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規定折服役期。 八、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及任官後不符考選簡章規定撤銷預備軍官或預備 士官身分之處理: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15 頁,共 56 頁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替代役備役役男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規定辦理。 (三)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四)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開除 學籍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由原薦訓司令部及用人單位自行派職、續 服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已受基礎教育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 役時間,另應依「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作業規定」辦 理考績評審作業。 (五)自核定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及任官後不符考選簡章規定撤銷預備軍 官或預備士官身分者,依考選簡章、「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 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 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軍事 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作業規定」及「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處理服役及賠 償等相關事宜。 玖、任官、服役 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以少尉任官,自任官 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 3 年或 5 年。 二、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以下士任官,自任官 之日起,服預備士官現役 3 年。 三、服役期間任官停年屆滿,考績合格且佔上階官額者,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逐階晉任。 四、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後備役士官兵薪給依「軍人待遇條例」規 定辦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自核定轉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生效日, 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下達臨時召集令,命令生效日同核 定轉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生效日,支領新階待遇。 五、役期屆滿志願續服現役者,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 服役規則」、「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申請續服現役, 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及除役年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 定辦理;未經核定續服現役者,應依規定於役期屆滿時辦理退伍。 六、依志願考選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者,辦理退伍或停役,為後 本件屬公開資訊 第 16 頁,共 56 頁 備軍人。 七、基礎教育及服役期間,如因編裝裁撤或單位精簡等原因,造成無法於原 錄取軍種官科(專長)或原分發軍種、單位服役,相關作業均依國軍人 事作業程序及法令辦理。 八、考選錄取人員經訓練成績合格任官後,續依照服役軍種所訂學經歷管理 派職。 九、任官後如有違反軍紀等相關情事者,依國軍相關規定辦理。 拾、福利、待遇 一、錄取人員(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報考錄取者除外)於基礎教育期 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役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優待等。 二、基礎教育期間及任官後之相關福利、待遇、權利、義務,應依國防部訂 頒之相關法令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https://www.mnd.gov.tw 相關 網頁)。 拾壹、一般規定 一、考生應本於誠信如實依規定繳交各項報名資料,並於入學報到時統一查 驗正本。如考生繳交之各項文件模糊不清,得要求補正或解釋,未能依 規定時間完成補正,或隱匿、虛報不實身分、報名資格、條件或繳交之 各項證明文件有僞造、變造、假借、冒用等不符考選簡章規定者,考選 會得撤銷報名或錄取資格,如於入學前或接受基礎教育期間查覺者,即 予撤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並由施教單位辦理退學,於任 官後查獲,亦撤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並依第捌、七、 (五)點規定辦理賠償事宜。 二、入學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本簡章壹、二所定報名資格 (五)至(九)者,即予撤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並由施教單 位辦理退學;於任官後查獲,亦撤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並依本簡章捌、七之規定辦理賠償事宜。 三、預定之報名、體檢、考場、考試日期、入學報到等時間、地點,若有異 動必要時,考選會得於完成公告程序後,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四、簡章索取: 請逕向國軍各地區人才招募中心索取(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00-050), 或至「國軍人才招募全球資訊網」(https://rdrc.mnd.gov.tw)下載參 閱(簡章內容如有更動,以另行公告內容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