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計畫及甄選(招生)宣導
甄選對象及資格:
一、年齡:年滿18歲至26歲(計算至當梯次錄取報到日止)。
二、學歷: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二年級、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三年級或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學系三、四年級學生(均不含公費學生)。
三、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他國國籍者。
(二)無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其護照(含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如經發現,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擔任軍職及公職之權利,且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均計算至當梯次錄取報到日止)。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並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五)經查在臺設籍身分不符前述規定者,於報名階段查覺者,不予受理;於考試前查覺者,撤銷甄選資格;於考試時至錄取公告前查覺者,不納入錄取作業;於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或退訓,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4條第1款規定,予以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覺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四、體格基準:
(一)身高:男、女性150公分以上,無身高上限限制。特殊專長及任官、起役後部分職務派職限制,由國防部業管聯參、各軍種司令(指揮)部、海巡署、國安局等管監單位於相關規範另訂之。
(二)刺青(紋身)或烙印:
1、頭部、臉部、頸部露出圓領襯衫(T恤)領口之部位、眼皮、口、耳、腕骨以下及手掌,不得有任何刺青(紋身)或烙印。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臉部永久性化妝、手指關節之指環紋身。
2、刺青(紋身)或烙印樣式,不得有幫派、粗俗與嚴重違反善良風俗文字及意識圖案。
(三)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16.5至32、女性17至26(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四)視力:最佳矯正視力達0.8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八屈光度(800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6個月以上,檢查無後遺症者,方得報考;應考人於體檢(視力)時不可戴隱形眼鏡(前2週不得佩戴角膜圕型片)。
(五)各項檢查結果除頇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外,並頇達「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以上。
(六)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體位;惟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下列者,得以1年內之自費體檢表並經複檢治療後,符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
(七)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並經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進行「體位勾稽」作業查核判定為「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體位。
詳情請參考甄選(招生)簡章
